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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情形下连环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因一房多卖而涉嫌犯罪,原告的购房款作为被诈骗的损失,即使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只要没有作出刑事判决,判令被告追赃、退赔,民事案件同样可以先行作出判决。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而民商事案件中,被告的违约行为足以认定,无论其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原告民事权益的实现,因此不构成必须以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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