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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的法律适用——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摘要

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通过民事执行请求权,连接了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与立法上的法律拟制,构成不可替代的行为请求权执行制度的一部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直接以法律拟制方式达成相应法律效果,故无需采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内地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规定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我国现行法上仅有单一性规定。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制度纳入规制范围,并较为彻底地贯彻了当事人主义,取消了一般性的执行环节,在意思表示请求权不附条件、不附对待给付义务时,债权人所请求拟制的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即可生效;而在意思表示请求权附条件或附对待给付义务时,亦不设置法院审查环节。但是,在权利保障方面缺少法院释明、协助提供证明文件和救济规定,程序运行未形成权利流转保护的闭环,有待于后续完善或司法解释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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