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论我国外派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评我国《船员条例》第44条和第66条的修改

论我国外派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评我国《船员条例》第44条和第66条的修改

摘要

外派船员在劳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后,可以向外派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海外雇主请求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在违约与侵权索赔之间,外派船员谈选择何种诉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不明确.如果我国《船员条例》的有关条文得以适当修改,将对该问题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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