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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必须正确理解实施

     

摘要

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质性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的时间比较长,民主意识不强,法制基础较差,导致了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至今不能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不习惯。依照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选举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只有在提不出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等额选举。也就是说,当大会主席团提出一个候选人之后,还允许代表们依法联合提出新的候选人。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却往往把"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变成了"一般实行等额选举"。一些乡镇在选举办法中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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