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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就远期信用证进行外债登记的通知

     

摘要

<正> 银发[2001]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按照新的外债口径,所有贸易项下对外融资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现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开具远期信用证数据登记、报送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2001年第16期|3-5|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银行制度与业务;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08: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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