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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规范下的数字人民币研发与试点

     

摘要

本世纪以来,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出现成为必然但没有法律因素介人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本身并不具有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它们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或虚拟价值符号.其现实功能仅限于媒介货币支付和价值计量。数字人民币则完全不同。央行研发机构一开始就完全依据现代货币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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