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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

     

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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