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虚构事实借出公款供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犯罪

虚构事实借出公款供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正>案情简介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饲料公司纪委书记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韩某找到饲料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做生意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7年第18期|35-36|共2页
  • 作者

    李灿;

  • 作者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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