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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立法模式的思考

         

摘要

<正>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采取了特殊主体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一立法模式,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急需完善。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7年第8期|60-62|共3页
  • 作者

    张利兆;

  •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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