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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摘要

@@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rn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59-60|共2页
  • 作者

    王锐; 侯秋哲;

  • 作者单位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6 23: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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