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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之解释为例

     

摘要

解释刑法条文时,应首先考虑其实质上处罚什么,根据保护的法益预设解释结论,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到达解释目的.但目的解释的结论无论如何不能突破用语的含义.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解释为包括真军警人员以显示其军警身份的方式抢劫,突破了文义解释的界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除了保护抢劫罪基本犯所保护的法益,还保护了“军警群体名誉”这一法益,真军警人员显示军警身份实施抢劫不能也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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