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为视角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为视角

         

摘要

“从旧兼从轻”作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确立的溯及力原则,实践中对其运用必须坚持罪刑规范的整体性及统一性原则,不得“滥用”有利被告人原则,将罪刑规范任意割裂为罪状和法定刑、甚至主刑和附加刑,以分别适用新、旧法.而且,在刑法修正和司法解释更替并行的场合,原则上应该禁止新刑法和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而旧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则是被允许的,此时不得否定新司法解释的效力,但可以通过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阻却其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