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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进行规范

         

摘要

【本刊讯】9月份,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和《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两份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指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晋江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被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对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热心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非晋江市户籍人士或晋江市户籍的非晋江籍贯人士,可授予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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