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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立法向公共场所吸烟和携带犬猫等宠物说“不”

         

摘要

6月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进行罚款作出规定,同时明确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条例规定:医院、影剧院、图书馆、车站、机场、学校、大中型商场、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同时规定,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禁止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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