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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构成、运行和完善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宪法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指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等强制性监督的权力[2]。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人大的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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