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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在县(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摘要

自1980年代县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在保障和实现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型,党委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15年第8期|17-20|共4页
  • 作者

    常有有;

  • 作者单位

    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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