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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做好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

     

摘要

依法授予设区的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一。授予设区的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有利于设区的市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2015年第3期|44-45|共2页
  • 作者

    王锡明;

  • 作者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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