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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具有天然的宪法意义上的立法主导权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17年第2期|36-38|共3页
  • 作者

    李翔宇;

  • 作者单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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