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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见实效

         

摘要

江西省赣县检察院1997年至2002年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检察院,1999年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第一批"人民满意检察院"、"五好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2001年还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赣县检察院的工作之所以做得有声有色,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他们懂得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正确处理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他们在工作中注重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针对以往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检察院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少,代表的意见、建议得不到重视或办理,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主要活动人大代表不太了解等意见,赣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逐步建立健全了专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办理人大信访件等一系列制度,通过抓制度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999年,检察院又制定了《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9个方面明确了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办法和办理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期限及责任,并被原赣州检察分院推广。为把制度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赣县检察院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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