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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摘要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士局原局长,2016年1月退休。2014年,李某与房地产商甲结识后,于2014年至2020年多次接受甲在公司饭堂安排的宴请,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2015年,李某帮助甲的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甲对此感激并提出要送给李某一套公寓,李某没有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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