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党的生活(黑龙江) >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摘要

编辑同志:不久前,市里一个实权部门的三位同志来我县检查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书记、县长全程陪同,住全县最豪华的宾馆,上最贵的酒店,进最高档的娱乐场所,出行是警车开道,所住的宾馆套间里摆了成条的高档香烟……机关里风传,三天花去五万多块钱。县里有苦衷,为了发展不得不为之。但是,那三位同志心安理得地享受一个并不富裕的县的高标准接待,有权力、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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