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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应注意的两个误区

         

摘要

不意味原人原地延包三十年不可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部署僵化理解为“不调整原人原地承包“。“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只是解决了第三轮承包的期限问题,并未对到期后是否调整后重新发包做出部署。我们认为,十九大报告不写明这一点是深思熟虑的安排,是十分明智的表现,而不能将此延伸曲解为“不调整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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