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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主营业地法律适用及优化

     

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了登记地为主,例外情况适用主营业地的公司准据法选择标准.然而,法院在选择主营业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时,基于法条表述模糊,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准据法"回家"的倾向.系统分析我国法院在选择主营业地法律时的说理依据,可将其选择主营业地法律的情形分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壳公司.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的途径,对法院适用主营业地法的标准进行完善,实现冲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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