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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将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为国有独资公司--论我国AMC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摘要

@@ 成立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下称AMC)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由于各国经济背景和法律环境的不同,AMC在机构设置、功能定位及其具体运作上均呈现不同的特点.如美国的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它并不追求盈利的最大化,而是凭借其发达的证券市场尽可能快速处理其不良资产,从而达到风险分担社会化的目的.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不良资产.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公司的运作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笔者认为,此种障碍来源对我国AMC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也反映了立法上的欠缺.

著录项

  • 来源
    《浙江经济》 |2004年第11期|56-57|共2页
  • 作者

    杨燮蛟; 宓明君;

  • 作者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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