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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的范围和重点

         

摘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第38条规定:“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一个单位日常处理的文件材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文件材料都需要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整理有其特定的对象,概括地说,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都是整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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