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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告的理论争鸣和现实应用

             

摘要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写作学界就公告的发布主体和适用范围,展开了长期而热烈的争鸣。作为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的公告,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易与通告、通知、启事、声明这4种告知性应用文以及广告发生混用。明确使用公告的主体条件,厘清公告与相近文种间的区别,对避免公告的滥用和混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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