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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兼论《食品安全法》第55条

     

摘要

@@ 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在法学界及民间引起轩然大波,被媒体解读为"名人做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烈讨论,褒贬不一.一部分"名人"也纷纷发表评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此规定表示了相当的担忧.而网络民意这次几乎一边倒的站到了立法者一方,其原因无外乎表达了对部分名人唯利是图的不满.

著录项

  • 来源
    《职业》|2009年第30期|95-96|共2页
  • 作者

    沈少杰;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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