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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摘要

正 第一条 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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