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司法业务文选》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