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东方法学》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