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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合同中“视为本人”条款的法律效力

         

摘要

我国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多有“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由于用语的不准确,该条款至少有两种解释可能:一是解释为拟制,即将第三人的无权使用等同于持卡人本人的使用;二是解释为推定,意在将所有的密码交易都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第一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设定的风险分配,加重了持卡人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发卡人的责任,违反了强行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此种拟制效力亦不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第二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中默示的证明责任分配,转而由持卡人承担系争交易是由第三人执行的证明.此种推定效力在实践中原则上得到了法院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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