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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集权与纵向监督:清代法制体系的设计、权变与评价

     

摘要

清王朝成立后,经过短暂的适应与调整,将明代旧制与满洲特有的习惯相结合,为广大汉族地区设计出一套理想刑名体系,即:对于户婚田土方面的小事,主要由州县官员依照情理调和劝谕了结,不占用过多的行政资源;至于徒流以上特别是危害到社会治安、名教伦常,甚至国家统治的命盗重案,则从县到府再到按察司,由各级正印官审转驳查,最终经督抚达部上奏,定谳处决.这一制度体系的突出特点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表现为同一行政层级内的集权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兼及事与人两方面,侧重于“慎刑”,但失之于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为了应对这两方面的问题,体制细节随着实践的各种形式变化而灵活权变.这样一套法制体系,是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获得时人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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