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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土地“三权”

     

摘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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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黑龙江)》|2014年第17期|10-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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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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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8: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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