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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若干问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

[提要]航次租船承租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方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打捞费时,责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被告: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展兴船务有限公司原告的被保险人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订有运输合同。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2021年第2期|15-18|共4页
  • 作者

    李家春;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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