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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范围的思考

         

摘要

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是做好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工作的客观要求。针对当前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范围认识不一、实践差异明显的情况,文章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概念出发探讨了报告范围,提出报告在时间方面应以年度为主,也可涵盖特定时期;种类方面可先涵盖"10+1"类型;资产实物量按照资源即资产报告,价值量先报告可计量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并逐步扩大;所有权方面要聚焦国家所有;内容方面要聚焦党中央关心、全国人大关注及社会关切,围绕资产管理展开,且系统完整;部门方面要扩大健全报告协调机制,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纳入;公开方面要严格遵守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审议的报告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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