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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3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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