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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75号)

         

摘要

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技术中心、海洋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13号),我部决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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