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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电联产项目经济评价中的税费问题探讨

     

摘要

为分析目前在燃气热电联产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时经常会出现供热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依据江苏省目前气价、电价和热价的相关政策,选取了9F级、9E级和6F级3种类型燃气热电联产项目的典型原始数据,按照《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导则》中的计算方法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研究结果表明:①虽然供热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出现错误,但实际上对净利润的影响小于1%,并不会导致测算结论产生大的偏差;②导致供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与实际存在误差的关键因素是供热气耗率的计算方法;③《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导则》中销售税金项的计算依据仍然是营业税,与目前增值税背景下的计算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结论认为:①目前行业所普遍采用的可替代热源成本法在经济效益测算时会导致供热增值税出现负值的情况,若要精确计算热电联产项目的税费,建议采用冷源法或其他能够更加合理分配发电和供热成本的方法计算供热气耗率;②《火力发电工程经济评价导则》也应在"营改增"背景下适当修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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