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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和施行,为依法追究矿产资源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大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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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自然资源通讯》 |2003年第7期|26-26|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土资源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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