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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从泰州环境污染纠纷案展开

     

摘要

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能介入到何种程度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环境法本身包含着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是国家干预在环境民事诉讼领域的自然延伸,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足可担当支持起诉角色.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弱势被告强势的平衡,而不能矫枉过正.在具体的权项方面,除了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可以依托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来确定权项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可以享有协助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参加二审诉讼等权利.但检察机关不是必须对每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必须支持起诉并全程参与,需要衡量案件的难易以及保证检察资源的高效利用.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在部分地方试点.该制度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相辅相成的,与其他相关制度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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