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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摘要

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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