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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而言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受赠人便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在婚前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反悔并要求收回所赠财产的案例很多,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赠与人的诉请.这似乎与上述法条相冲突,则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作此判决便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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