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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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