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苏州》 >苏州: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落户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入户

苏州: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落户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入户

         

摘要

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确定实施范围为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对今后非户籍人口落户苏州的方式同时予以明确,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落户都将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入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