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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一起女方诉男方离婚后财产案

         

摘要

基本案情贡某某与杨某某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贡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9月本院判决离婚,并查明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登记在贡某某名下的位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号×室房产(包括汽车库一间)、华士镇人民路门面房2间、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幢×室及江阴皓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0.39%的股权;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幢×室、无锡市新世纪国际纺织服装城商铺1间及皓杰公司9.61%的股权。由于双方均未交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用,故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未在该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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