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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安监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

     

摘要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其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履职方式、究责的对象、范围、方式、机关和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是考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以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于安监人员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现代职业安全》|2013年第1期|81-81|共1页
  • 作者

    袁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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