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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贪赃批矿被判刑

         

摘要

<正> 一任清知县,十万雪花银,这是对封建贪官的一种概括。这些贪官的手段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凡是可以收钱发财的“机会”绝不放过。而借审查批准开矿,则是许多地方官大肆收受贿赂的一条钱路。 在清代,任何人要想开矿,都需要事先向官府提出办矿申请,官府经派人实地勘查,并检查其是否具备办矿条件之后才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开矿的,则向矿商下达批准开矿的文件,或者发给采矿执照(有的称为印契、窑照、票)。这样,才允许矿商凭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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