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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人员背信犯罪探析

     

摘要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出台,增加了上市公司人员背信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类似于德日刑法中的背信罪。对于背信罪的本质,历来有滥用权限说和违背信任说之争。前者认为背信罪是行为人滥用法律所赋予的代理权限,侵害原主财产利益的行为,后者则认为背信罪是行为人通过违反信任关系及诚实义务,侵害原主财产利益的行为。德国刑法将上述两种观点相统一,日本刑法在通说及审判实践中采取违背信任说。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背信罪”这样—个罪名的存在,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一些具体背信行为已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制,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之规定,这些规定能够满足对相当一部分背信犯罪的处罚,但对于大量发生在私营组织内部的背信行为,却缺乏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新增的关于上市公司人员背信犯罪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缺憾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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