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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害的刑事责任研究

         

摘要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正确的路径是预防生态污染,而民事责任和行政惩罚都属于事后的补偿或者惩罚。在环境污染已然形成的情况下这种事后补救和惩罚的作用就不能满足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的。因此为了阻止生态损害就必须将破坏生态环境入刑,达到威慑的效果。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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