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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济可行性建议

         

摘要

现行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使用。但在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讨论从没有平息过,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手段的现实缺乏,无法在程序或实体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救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并使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防止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呢?笔者以为,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审查阶段应当充分展示其之所以形成的一切材料,这样才能使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三性"得到真正有效地举证、质证。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程中,依法对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一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问题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另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真正地纳入司法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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